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下列何種權利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典權、農育權
- B 留置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 C 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
- D 典權、留置權、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抵押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在債務人不還錢時,能將抵押的東西「變現」來還債。那麼,如果這個『權利』必須依附在土地身上、不能單獨賣給別人(具備高度從屬性),它還適合當作抵押品嗎?請從這個角度出發,想一想在所有權利中,哪些是具備獨立經濟價值且可以自由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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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權利抵押權」的範疇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從眾多物權種類中快速辨識出法定的標的物。
權利抵押權的法定範疇
在法律實務中,抵押權的標的通常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但為了促進經濟價值流通,民法第 882 條特別規定了三種特殊的「用益物權」也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分別是:地上權、農育權與典權。這三種權利的共通點在於它們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且具備可轉讓性,因此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透過拍賣這些權利來獲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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