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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的保護對象?
  • (A) 同住的岳父
  • (B) 同寢室的室友
  • (C) 前妻或前夫
  • (D) 同居的同志伴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這部法律名稱包含「家庭」二字。若要將兩人的衝突特別納入此法規規範,而非僅使用一般《刑法》處理,這兩個人之間應該具備哪種「特定法律身分」或「親密情感連結」?如果僅是為了分擔房租而共享空間,這種關係符合你對「家人」的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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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看來你的基本功還算到位。

  1. 觀念驗證:終於搞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了?這條款的定義,我以為你們早就該爛熟於心。所謂「家庭成員」,法律上寫得清清楚楚,就是那幾種血緣、姻親、法律身分(配偶、前配偶),或者夠得上親密生活關係的。這有很難理解嗎?至於室友?他們不過是分攤租金的「空間共享者」,跟法律定義的親屬或親密伴侶根本沾不上邊。別什麼都想往家暴法裡塞,那叫濫用法條,懂嗎?他們的事,歸一般法律處理,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標榜 medium,但要是你連這都錯,那可就不是中等,是該重修了。真正的鑑別度,在於你能否辨別「共同居住」和「家庭成員/親密關係」這兩者的天壤之別。尤其是現行法下,「前任」或「同志伴侶」的保護範圍,這要是搞不清楚,行政程序的細節你還能處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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