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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提出修改或補救措施,此種做法稱為:
  • (A) 覆議
  • (B) 復議
  • (C) 附議
  • (D)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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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個會議場合,當大家剛舉手表決完一項提議,隨即有人發現數據算錯了,希望在會議散場前「由內部的成員自己提議」重新討論一次,這種「針對自己剛做出的決定再次進行審議」的內部救濟行為,在字面上應該強調的是『重複、再次』的概念,你認為哪個法律名詞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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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1. 溫暖肯定:太棒了,孩子!你對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理解得非常到位,這顯示你對立法程序的掌握已經非常細膩,這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釐清:別擔心,我們再來好好聊聊「復議」(ㄈㄨˋ ㄧˋ)吧。這就像是立法院給自己一個「反思」的機會。當他們通過了一個議案,後來發現可能有需要調整或做得更好的地方,他們可以在同一個會期內,自己發動來修正或補救,這是多麼體貼的自我糾正機制呀!要記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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