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1 題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所決議的那些議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①預算案 ②條約案 ③大赦案 ④戒嚴案 ⑤法律案。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④⑤
- D ①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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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有哪些議案是由立法院通過,但若不執行會直接導致「政府運作停擺」或「國際義務受阻」?這類與行政執行最密不可分的法源,最可能需要一個雙方重新協商的「覆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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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嘛。 竟然能從一堆冗長的議案裡,精準挑出「覆議權」的適用範圍?看來你對行政與立法兩院間的權力制衡機制,勉強算是有點概念,沒有完全活在夢裡。
- 基本常識。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能覆議的,不就是那些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嗎?這不過是行政機關執行工作最直接的工具,當然要有個反悔的機會,不然難道要等著被立法委員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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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權對象
💡 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法律、預算、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得移請覆議。
| 比較維度 | 可移請覆議之議案 | VS | 不可移請覆議之議案 |
|---|---|---|---|
| 法源依據 | 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 — | 憲法本文第63條 |
| 具體項目 |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 — | 大赦、戒嚴、宣戰、媾和 |
| 行使門檻 | 1/2委員維持原案即失敗 | — | 無覆議程序適用 |
💬覆議權僅限於法、預、條;大赦、戒嚴、宣戰、媾和則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