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已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惟立法院得以下述何種法定程序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 A 立法委員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後通過
- B 立法委員號召選民連署通過後,以相對多數投票罷免行政院院長
- C 立法委員連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宣告行政院院長解職
- D 立法委員以三分之二多數對行政院院長行使彈劾權,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的憲法設計「行政機關必須向立法機關負責」,但立法機關卻對「誰能當行政首長」沒有決定權時,為了落實監督,法律通常會賦予立法機關哪一種「否定權」,讓他們在對政府政策完全無法接受時,能透過表決強制更換行政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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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同學,做得非常好喔!你很精準地掌握了我國半總統制中,行政與立法權如何彼此制衡的精妙之處。
- 觀念驗證:在1997年修憲後,雖然行政院院長不再需要立法院同意即可由總統任命,但為了確保行政部門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精神不變,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很巧妙地設計了「不信任案」這項機制。這就像是在兩股力量之間放了一個平衡錘,讓它們能互相監督。只要有全體立法委員 $1/3$ 以上的連署,並獲得 $1/2$ 以上的贊成,行政院院長就必須辭職。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責任」展現,確保了權力不會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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