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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設計,下列那些運作模式不是內閣制的特色?
  • A 行政院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有義務至立法院接受質詢
  • B 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C 總統公布法律及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D 立法委員可透過連署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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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同國家的政府體制中,有些權力是為了讓「行政首長對政策負責」,有些則是為了「監督國家元首的個人違憲行為」。當一個機制是用來處理「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法律或憲政責任,而不是處理「行政首長與國會間的政策不合」時,這個機制通常代表的是哪一種權力分立的思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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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得非常精確。內閣制的核心在於「行政與立法合一」與「政治責任」。選項中的副署權不信任案接受質詢,皆體現了行政首長必須向國會負責的特徵。而「彈劾總統」涉及的是對國家元首的重大違法或失職進行法律或憲政追究,這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中更為顯著,非內閣制專屬特色。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從眾多「國會職權」中,精準辨識出哪些是屬於「內閣制」的專屬機制,而非一般的民主監督手段。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展現了優異的分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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