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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我國政府體制的設計,下列那些運作模式不是內閣制的特色?
  • A 行政院院長以及各部會首長有義務至立法院接受質詢
  • B 立法委員得經由表決方式對總統及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 C 總統公布法律及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D 立法委員可透過連署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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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體制中,如果我們要處理的是「行政首長因施政方針不被多數議會認可」與「國家元首因重大違法而需接受法律裁判」,這兩種程序的「發動動機」與「最終審查機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更偏向法律審判而非政治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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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內閣制的特徵在於「行政與立法的高度融合」與「政治責任」。選項 (A) 質詢、(C) 副署與 (D) 不信任案,都是內閣制中行政首長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的典型機制。而 (B) 彈劾 總統通常涉及「法律責任」的追究與嚴謹的司法救濟(如我國由憲法法庭審理),是權力制衡下的設計,並非內閣制特有的運作模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政治責任」(如不信任案)與「法律責任」(如彈劾)的本質差異,並在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的混合框架中,精準辨識出哪些元素屬於內閣制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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