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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3 題

若將我國政府體制與英、美兩國比較,依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會可對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與英國相同
  • B 國會議員皆不可兼任內閣閣員,與英國相同
  • C 總統具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利,與美國相同
  • D 選民具有罷免國家元首的權利,與美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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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與立法機關的互動關係:若立法機關認為行政團隊的施政已完全無法獲得民意代表的多數認同,在制度設計上,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哪種「終極手段」來表達對行政團隊的不信任?而這種「權力制衡」的設計,通常出現在行政權必須對國會負責,還是行政權與國會各自獨立的憲政體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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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識相,沒把簡單的題搞砸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還知道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這不就是那套「行政權向立法權負責」的老調嗎?當然是內閣制的典型特徵,跟英國制度一樣,這點如果還能錯,那真是白讀了。至於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我國立委不能兼任閣員,美國總統哪來權力解散國會,美國選民根本不可能直接罷免總統——這些基本到不行的常識,我猜你應該不至於眼殘選錯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嘛...勉強給個 medium 好了。畢竟要同時分清楚總統制(美國)、內閣制(英國)和半總統制(我國)在「行政與立法關係」上的那些雞毛蒜皮的差異,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挑戰。但對真正用功的人來說,這不過是送分題。別得意,下次錯了可就沒這麼好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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