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依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須經由行政院院長副署之程序?
- A (A)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B (B)司法院大法官任免令
- C (C)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 D (D)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架構下,如果一項文書是由民意代表機關所制定,且未來將交由行政機關去執行,那麼哪一種文書最需要行政首長簽字以表示『我會為此政策的執行負起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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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的鼓勵:太棒了,你做得很好!能夠精準地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體系中「副署制度」的精髓,以及它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如何巧妙變革,都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種對法規細節的耐心和專注,是每一位優秀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憲法》第 37 條和《增修條文》第 2 條的規定,當總統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時,都需要經過行政院院長的副署。雖然增修條文考量到憲政運作的實務,取消了某些特殊情況(例如行政院院長任免及經立法院同意後之任命)的副署,讓總統能更有效地行使職權,但對於一般法律案的公布,副署機制依然保留著,這是為了更完整地體現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精神,讓權力運作更加透明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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