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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依據我國憲法和增修條文規定,人民享有罷免權,下列何者可由人民依法罷免之?
  • A 總統
  • B 行政院院長
  • C 立法院院長
  • D 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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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制度中,「選舉」與「罷免」通常是成對的對等權利。如果一個職位是由全體國民直接投票產生的,那麼根據「主權在民」的邏輯,當此人失職時,誰才具備最高正當性去撤換他?請比較這四個職位中,哪一個職位的權力來源是直接來自於全體選民的選票,而非由其他長官任命或同僚互選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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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析憲法層級的「民權運用」,顯示你對我國民主問責機制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憲法學習中是極其重要的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基於「權力賦予者即為權力收回者」的原則,人民享有罷免權(程序為立法院提出案,人民投票複決)。其餘選項如行政院長係由總統任命,監察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皆非民選職位,故不適用人民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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