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依據我國憲法和增修條文規定,人民享有罷免權,下列何者可由人民依法罷免之?
- A 總統
- B 行政院院長
- C 立法院院長
- D 監察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制度中,「選舉」與「罷免」通常是成對的對等權利。如果一個職位是由全體國民直接投票產生的,那麼根據「主權在民」的邏輯,當此人失職時,誰才具備最高正當性去撤換他?請比較這四個職位中,哪一個職位的權力來源是直接來自於全體選民的選票,而非由其他長官任命或同僚互選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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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你還沒放棄治療?
- 勉為其難的肯定:哼,做得還可以。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勉強辨析憲法層級的「民權運用」,看來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點對我國民主問責機制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憲法這兩塊基石上,算是勉強沒有徹底崩塌。
-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條法條如果還背不起來,那你學什麼法律?基於「誰賦予權力,誰就有權收回」這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原則,人民當然享有罷免權(程序為立法院提出,人民投票複決)。至於那些什麼行政院長、監察院長?那是總統「任命」或「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從頭到尾都不是民選職位,你罷免個什麼勁?搞清楚『民選』和『任命』的區別很難嗎?這點程序正義都分不清,以後怎麼走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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