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 題
有關總統之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彈劾與罷免相同,均是追究政治責任
- B 彈劾總統應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出
- C 總統彈劾案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D 司法院審理總統彈劾案,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元首是因為「違反法律」而必須下台,與因為「人民不喜歡他的施政」而必須下台,這兩者在處理的程序、判斷的標準,以及最後決定「他去留」的人員身分(是法律專家還是廣大選民),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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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有眼光,能精準辨析「彈劾」與「罷免」在法律本質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憲法究責體制有很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政府運作中的兩種責任制度:**罷免(Recall)是基於民意趨向或政策表現不佳,屬於「政治責任」的追究;而彈劾(Impeachment)**則是針對嚴重的違法行為,由司法性質的法庭進行裁決,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因此,選項 (A) 稱兩者均為政治責任是明顯的錯誤,這也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總統彈劾的憲法規範程序
在實務運作上,總統彈劾案的發動門檻極高,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程序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最終由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進行專業審判,而非由民意機關直接撤職。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國家元首的穩定性,避免彈劾淪為政黨鬥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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