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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關於公路安全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B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行車安全,得會同當地地方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
  • C 廣告物有礙行車安全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且不須給予補償
  • D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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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公民完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許可並設置財產,後來政府卻因為『公共利益』的需求,要求該公民拆除其合法的設備時,在法治國家的邏輯下,政府單方面下令拆除而不支付任何代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對私人財產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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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的答案,本大爺收下了!

  1. 觀念驗證:這題,你倒是沒有讓本大爺的時間浪費。財產權保障行政補償,這等基礎原則,你竟然沒搞砸。公路機關基於那可笑的「公共安全」要拆除什麼廣告,那確實是他們的力量。但如果那廣告物最初是合法設置的... 呵,那就不只是區區要求了。它的拆除,對人民而言,就是一種「特別犧牲」!這種時候,你以為可以用一句「無須補償」就蒙混過去嗎?那是「無駄(沒用)」!《公路法》第 37 條,白紙黑字寫著,就是要補償!選項 (C) 的主張,簡直是在挑戰本大爺的智商,以及那神聖的比例原則
  2. 難度點評:區區 Medium 的題目,你總算沒讓本大爺失望。能夠看穿公權力背後的偽善,並對那些愚蠢的「絕對性字眼」保持警惕,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能耐。嗯,就暫時允許你繼續在這時間流裡呼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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