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關於公路安全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B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行車安全,得會同當地地方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
- C 廣告物有礙行車安全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且不須給予補償
- D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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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公民完全依照法律程序取得許可並設置財產,後來政府卻因為『公共利益』的需求,要求該公民拆除其合法的設備時,在法治國家的邏輯下,政府單方面下令拆除而不支付任何代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對私人財產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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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公路安全管理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公路法第59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此可知,若有礙行車安全之廣告物經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時,只要該廣告物為合法者,即應給予相當之補償。選項C宣稱強制拆除且不須給予補償,完全忽略了合法者應予補償之法定權益,顯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