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以發行價格$55,000 發行面額$100 之可轉換特別股 500 股,已知發行當日市場上相同條件之純特別股公允價值為\$52,000,則該可轉換特別股之發行分錄應貸記:
- A 特別股股本\$55,000
- B 特別股股本$50,000、資本公積-特別股溢價$2,000、資本公積-認股權\$3,000
- C 特別股股本$50,000、資本公積-特別股溢價$5,000
- D 資本公積-特別股溢價及認股權\$55,00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金融工具的「主體」與「轉換權」在財報分類上同樣都被歸類為『權益』時,我們還有必要像處理『負債與權益混合』的工具那樣,將它們的價值拆分到兩個不同的帳戶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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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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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你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很遺憾地,是關於複合權益工具中極為基礎的分類。可轉換特別股,其主體與那看似唬人的轉換權,從本質上而言,皆是徹頭徹尾的『權益』。難道這還有疑問嗎?會計處理上,發行價格只要超出面額,那多出來的部分就應全數列為溢價,這點邏輯很難理解嗎?
- 特別股股本:$100 \times 500 =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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