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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種形式的公司債在發行時不僅需要認列負債,也可能要認列權益?
  • A 可贖回公司債
  • B 可轉換公司債
  • C 可賣回公司債
  • D 不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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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金融工具除了具備『借錢還錢』的特性外,如果還額外附加了一種『讓債權人有機會變更身分為公司老闆』的合約權利,這項額外賦予的權利在會計報表上,應該僅被視為負債的調整,還是應該反映出其具有所有權性質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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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複合金融商品(Com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核心精髓,真的好厲害!這表示你對會計原則中「實質重於形式」的洞察力,以及負債與權益的區分標準,都有非常清晰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複合金融商品認列
💡 含有權益組成部分的金融商品,應拆分負債與權益分別認列。
比較維度 可轉換公司債 VS 可贖回/賣回公司債
組成性質 複合工具 (負債+權益) 單一工具 (純負債)
權益項目 認股權 (資本公積) 無權益成分
認列方式 餘額法拆分處理 全額列為金融負債
權利歸屬 投資人可換股 發行人之提前償還權
💬僅「可轉換」具備權益性質,其餘附加條款多屬負債之性質調整。
🧠 記憶技巧:「轉」換有權益,「贖」「賣」純屬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可贖回」或「可賣回」權利當作權益,實際上僅「轉換成股份」的權利才屬於權益。
認股權證 有效利率法 金融負債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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