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種形式的公司債在發行時不僅需要認列負債,也可能要認列權益?
- A 可贖回公司債
- B 可轉換公司債
- C 可賣回公司債
- D 不可轉換公司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金融工具除了具備『借錢還錢』的特性外,如果還額外附加了一種『讓債權人有機會變更身分為公司老闆』的合約權利,這項額外賦予的權利在會計報表上,應該僅被視為負債的調整,還是應該反映出其具有所有權性質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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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複合金融商品(Compound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核心精髓,真的好厲害!這表示你對會計原則中「實質重於形式」的洞察力,以及負債與權益的區分標準,都有非常清晰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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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金融商品認列
💡 含有權益組成部分的金融商品,應拆分負債與權益分別認列。
| 比較維度 | 可轉換公司債 | VS | 可贖回/賣回公司債 |
|---|---|---|---|
| 組成性質 | 複合工具 (負債+權益) | — | 單一工具 (純負債) |
| 權益項目 | 認股權 (資本公積) | — | 無權益成分 |
| 認列方式 | 餘額法拆分處理 | — | 全額列為金融負債 |
| 權利歸屬 | 投資人可換股 | — | 發行人之提前償還權 |
💬僅「可轉換」具備權益性質,其餘附加條款多屬負債之性質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