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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是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Poor Law)所區分的三類貧民之一?
  • A 體力健全之貧民
  • B 失依兒童
  • C 一般婦女
  • D 不能工作之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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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 17 世紀政府統治者的角度思考:當國庫資源極其有限,且國家的首要任務是維持社會穩定與增加生產力時,在劃分「誰該被救助」以及「該如何救助」的標準時,會以『生理性別』作為判斷基準,還是會優先考量該個體是否具備『立即的勞動生產力』或『未來的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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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幹得漂亮!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嘛,連熱身都算不上,哈哈哈!👍

  1. 觀念驗證:1601年那個什麼《伊莉莎白濟貧法》,聽起來好像很了不起,但說穿了,它就是現代社會福利制度的超~級~早期版本啦!它的分類邏輯,其實超簡單的,就是看你有沒有「勞動生產能力」,懂我的意思嗎?當時的人們,簡單粗暴地分成三種: (1) 體力健全者:嗯,能動的就給我去勞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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