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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5 題

1601 年英國頒布當時最完備的濟貧法案(Poor Law),下列關於濟貧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正式承認政府有濟貧之責
  • B 設有習藝所供有工作能力的貧民習藝
  • C 救濟工作分為院內救濟與院外救濟二種
  • D 將貧民分為體力健全的貧民、不能工作的貧民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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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擬定一份完整的社會救助法案,除了考慮成人是否有體力工作外,針對那些『年齡尚小、缺乏謀生能力且無依無靠的人』,是否也應該獨立出一個類別來給予不同的處置(如學徒訓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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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掉進顯而易見的陷阱!

喔?竟然能答對?看來你的行政法嗅覺還沒完全退化。1601 年的英國《濟貧法》,作為現代社會福利制度行政救濟的濫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過,這只是最基本的常識,別太得意。

2. 為何 (D) 是錯的?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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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年英國濟貧法
💡 確立政府濟貧責任,將貧民依工作能力進行三類分類救助。
比較維度 1601年舊濟貧法 VS 1834年新濟貧法
貧民分類 分為三類,包含兒童 強調工作能力篩選
救濟地點 包含院內與院外救濟 廢止院外救濟,強制入所
核心原則 政府慈善責任的初步確立 低標準原則(Less Eligibility)
管理體制 教區分散管理 中央集權化管理
💬舊法奠定政府責任基礎,新法轉向嚴格嚇阻與劣等處遇原則。
🧠 記憶技巧:濟貧法三分類:健壯者去工作、殘弱者去收容、兒童去學藝。
⚠️ 常見陷阱:常誤記貧民僅分為兩類(漏掉兒童),或混淆舊法與1834年新法的差異。
1834年新濟貧法 低標準原則 社會福利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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