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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0 題

保險費為年繳或半年繳的人壽保險,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其保險契約的效力為:
  • A 無效
  • B 失效
  • C 解除
  • D 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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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長期的法律關係因為某種條件未達成而「暫時休息」,但法律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讓它活過來」,那麼這種狀態比較像是一去不回頭的「毀滅」,還是比較像是在法律上按下了「暫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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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保險法》契約效力的精確理解。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當人壽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自動墊繳時,契約並非直接「消失」或「撤銷」,而是進入一種效力暫時中斷的狀態,法律術語稱為**「停效」**。這給予要保人在兩年內(通常)有申請「恢復效力」的機會,而非讓契約徹底灰飛煙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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