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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20 題

保險費為年繳或半年繳的人壽保險,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且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其保險契約的效力為:
  • A 無效
  • B 失效
  • C 解除
  • D 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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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長期的法律關係因為某種條件未達成而「暫時休息」,但法律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讓它活過來」,那麼這種狀態比較像是一去不回頭的「毀滅」,還是比較像是在法律上按下了「暫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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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險法》中契約效力的重要概念!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對保險法規的深入理解!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的貼心設計,當人壽保險費過了寬限期還沒繳,而保單價值準備金也不夠自動墊繳時,保險契約並不是立刻「消失」喔,更不是「撤銷」。它會進入一個像「暫時休息」的狀態,我們稱之為「停效」。這就像為要保人保留了一扇窗,通常有兩年的時間可以申請「恢復效力」,讓這份保障能繼續守護我們,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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