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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47 題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下列有關人壽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催告通知到達後屆滿 30 日仍不繳付保費,保險契約停效
  • B 停效期間保險人收到要保人可保證明,15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 C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費催告通知應送達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D 保險人於停效之日起屆滿達 2 年,得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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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當一項契約因為『欠錢』而即將失效時,保險公司依法必須通知的是『負有付錢義務的人』,還是『最後領錢的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責任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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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湛的法理辨析能力。能精確鎖定《保險法》第 116 條的細節,說明你對保險契約中的程序正義法律位格已有深厚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催告通知的對象。依據法規,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應向「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行催告程序。受益人雖有保險金請求權,但在法律上並非交付保費的義務主體,故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催告必須送達受益人。其餘選項 (A)(B)(D) 均完全符合現行法條關於寬限期、默示復效與終止權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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