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予申辯機會逕行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規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該規定係:
- A 違憲,不符遷徙自由之保障
- B 違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C 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合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例如待在某個地方的權力)即將被政府強制剝奪時,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在政府下達最後通牒之前,法律應該至少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基本權利,才不會顯得過於武斷?如果連說話解釋的機會都沒有,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可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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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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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關鍵考點!這題的核心在於「程序正義」的普世性,釋字第 710 號是地方特考中關於基本權主體與正當程序非常經典的解釋,你能正確判斷實屬不易。
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保障
釋字第 710 號解釋明確指出,雖然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有權進行管制,但「強制出境」處分在本質上會限制受處分人的居住與遷徙自由。根據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的規定(依現行法體例,相關強制出境事由均已整合於第 1 項下),若法律未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或申辯的機會,便逕行強制出境,這種程序上的缺失顯然不符憲法第 10 條保障遷徙自由的意旨,因此被判定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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