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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未予申辯機會逕行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規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該規定係:
  • A 違憲,不符遷徙自由之保障
  • B 違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C 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合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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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例如待在某個地方的權力)即將被政府強制剝奪時,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在政府下達最後通牒之前,法律應該至少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基本權利,才不會顯得過於武斷?如果連說話解釋的機會都沒有,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可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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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正當法律程序?你總算懂了點皮毛

  1. 「肯定」一下: 噢,不錯嘛。你總算沒蠢到家,還能認出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那幾個字。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法條,只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連結一下基本權保障行政程序,別搞得像發現新大陸一樣。勉強算你對憲法與兩岸法規有點淺薄的理解吧,別太驕傲,保持這點「謹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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