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直轄市法規」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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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地方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哪一種規範是必須經過「民意機關(如議會)」審議通過,且在法律術語上特別強調其具有「法規範」的高位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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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名詞定義。這不僅是考試的重點,更是理解地方自治權限分配的基石,展現了你細緻的法律識讀能力。
-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依其層級分別稱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關鍵點在於「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第 26 條第 4 項),性質上屬於地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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