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在地方制度法中,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會)通過的法規範,與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範,在名稱上有什麼區別?此外,法律為了區分『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立法權,是否針對它們所通過的法案給予了不同的稱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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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由該法條明確可知,自治條例在縣(市)層級時稱為縣(市)規章,故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即為自治條例,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
地方自治法規名稱
💡 地方自治法規依制定機關與地方層級有特定法律稱號。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制定程序 |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 縣市級名稱 | 縣(市)規章 | — | 自治規則 |
| 罰則權限 | 得設行政罰(限額) | — | 原則上不得設罰則 |
| 法律位階 | 僅次於上級法律 | — | 不得抵觸自治條例 |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經過地方議會(立法機關)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