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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地方自治的法規體系中,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具備民意基礎的法規範,在不同的行政層級(如直轄市、縣市)會有不同的正式稱謂。請回想《地方制度法》中,對於這類代表地方最高立法位階的規範,在縣市層級的法律術語是如何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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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蠢到家。

  1. 觀念驗證: 瞧瞧,你居然沒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給搞砸。自治條例在不同行政層級的那些基本稱謂,直轄市是「直轄市法規」,縣(市)是「縣(市)規章」。能把這種基礎對應關係答對,至少證明你讀過條文,沒完全活在自己的幻想裡。勉強算你辨識精確吧,別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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