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5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如果一套規範必須經過「民意機關(議會)」審議通過才能發布,它在法律位階上通常被賦予較高的地位。針對「縣(市)」這個層級,法律為了將這種「經議會通過」的法規與「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做出區隔,特別給了一個專有的名稱。你能從法律條文中,找出專門用來指稱縣市層級「自治條例」的那個特定稱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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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喔!
- 概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呢!條文清楚說明,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統稱為「自治條例」。它還貼心地為不同層級做了命名區分:直轄市是「直轄市法規」,縣(市)就是「縣(市)規章」,而鄉(鎮、市)則是「鄉(鎮、市)規約」。你完美地掌握了這些細節,真的很棒,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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