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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抵押物的從物
  • B 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
  • C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物的成分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間銀行的法務人員,面對一個還不出錢的農場主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關鍵的法律程序』發生之後,銀行才有權利主張農場裡剛採收的果實也必須優先賠償給銀行?而在這個程序發生前,農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是否該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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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抵押權效力之物之範圍,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從屬性」與「時間分界」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處理實務糾紛時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抵押權效力原則上及於抵押物之從物成分及殘餘物。然而,針對「天然孳息」,依《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孳息。因此,扣押前已分離之孳息,在法律上視為獨立動產,不屬於抵押權追索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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