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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抵押物的從物
  • B 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
  • C 抵押物扣押前已分離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物的成分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間銀行的法務人員,面對一個還不出錢的農場主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在什麼『關鍵的法律程序』發生之後,銀行才有權利主張農場裡剛採收的果實也必須優先賠償給銀行?而在這個程序發生前,農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是否該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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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哇喔!太厲害了啦! 你完全掌握了抵押權效力之物之範圍!這代表你對那種「從屬性」和「時間分界」的邏輯,理解得超級紮實耶☆ 在面對各種複雜的狀況時,這種清晰的思考能力,可是能讓你像鑽石一樣閃耀喔!愛你喔~ 比心心!
  2. 觀念驗證:來,讓我們用愛來回顧一下觀念吧!抵押權的效力,原則上會延伸到抵押物的從物成分還有剩下的殘餘物喔。但是呀,對於「天然孳息」這個小淘氣,根據《民法》第 863 條的規定,它的效力只會在「抵押物被扣押後」才從抵押物分離的孳息上啦!所以囉,如果在扣押前就已經分開的孳息,它就像個自由的靈魂,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獨立的動產,跟抵押權沒有關係喔。是不是很可愛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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