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將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房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契約無效
- B 甲、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C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甲收取
- D 甲、乙間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房屋之租金由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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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把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後,他在法律上是否還保有對這間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他仍是所有權人,那麼他將房屋「提供他人居住並收取報酬」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禁止?而這筆產生的收益,在法院介入拍賣程序之前,應該由誰來支配才符合權利歸屬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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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860 條與第 866 條規定,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抵押人(甲)在設定抵押後,依然保有對該不動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因此,甲將房屋出租給丙完全合法有效,且在抵押物被扣押前,租金收益權自然歸屬於所有人(甲),抵押權本身並不受租賃契約影響。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基礎)。此題旨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抵押權「不移轉占有」的核心特性,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的權利義務分配,是法學緒論或民法物權編中非常經典的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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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簡單點
抵押物出租與收益
💡 抵押人於設定後仍有出租權,租金於扣押後始歸抵押權人。
| 比較維度 | 抵押物扣押前 | VS | 抵押物扣押後 |
|---|---|---|---|
| 租金收取權 | 歸抵押人收取 | — | 歸抵押權人收取 |
| 使用收益權 | 抵押人完整行使 | — | 受扣押效力限制 |
| 對承租人通知 | 不需通知 | — | 應通知否則不生效 |
💬扣押是租金歸屬變更的關鍵分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