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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 A 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 B 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 C 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 D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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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針對高度專業的性別議題做出處分,而你不服該決定時,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標準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向『原機關』還是『更高層級的專門單位』請求重新檢視?此外,在法律講求程序效率的情況下,這種針對處分表示異議的期間,通常會是偏長還是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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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觀念檢視:哦?看來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勉強記住了《性別工作平等法》裡的特殊救濟程序。本法第34條規定得很清楚,哪是什麼直接訴願?是向中央主管機關的專門委員會申請「審議」。這點連行政法初學者都該知道,這是為了全國性的統一專業認定基準,避免那些地方政府各說各話,亂七八糟。
  2. 難度評估: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罷了。多數學生是會傻傻地往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三十日訴願)那條路上走,但你至少知道「10日」和「中央性別工作平等會」這幾個字眼。這只能說明你對勞工行政法規的枝微末節還算有點印象,別高興太早,下次別再給我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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