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 A 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 B 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 C 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 D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思路引導 VIP
當地方政府針對高度專業的性別議題做出處分,而你不服該決定時,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標準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向『原機關』還是『更高層級的專門單位』請求重新檢視?此外,在法律講求程序效率的情況下,這種針對處分表示異議的期間,通常會是偏長還是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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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地方主管機關處分有異議時的救濟途徑。依據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訴人)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依本辦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經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的處分不服時,依法應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