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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審議之申請?
  • A 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 B 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 C 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 D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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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針對高度專業的性別議題做出處分,而你不服該決定時,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標準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向『原機關』還是『更高層級的專門單位』請求重新檢視?此外,在法律講求程序效率的情況下,這種針對處分表示異議的期間,通常會是偏長還是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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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勞工法規中的行政救濟程序,特別是涉及性別平等議題的特殊管道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救濟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 2 條之規定,當受僱者、雇主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性別歧視等申訴案件所作的處分有異議時,法律提供了一個專屬的救濟機制:當事人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的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性平案件能透過中央級別的專業委員會進行二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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