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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詳述那些狀況下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依法不得做為約定專用部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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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應立刻鎖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之法定清單。作答時除了精確列出法條的五款規定(涵蓋土地、通道、結構、適法性及不可或缺性),建議在開頭先簡述「共用部分」與「約定專用」的概念,結尾補充違反之法律效果(無效),以充實 25 分申論題的篇幅與論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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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約定專用部分」則是指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為保障全體住戶之公共安全、逃生避難及基本生活機能,同條例第 7 條明文限制部分具備高度公益性或結構重要性之共用部分,絕對不得做為約定專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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