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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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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要件及其「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以及第90條(自意思表示後1年的除斥期間),並精確比對題目給定的時間軸以得出權利是否消滅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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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因不知所購車輛為泡水車,得否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其撤銷權是否已罹於除斥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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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撤銷與除斥期間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受自意思表示後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比較維度 錯誤撤銷 (第90條) VS 詐欺撤銷 (第93條)
起算時點 為意思表示後 發見詐欺後
期間長度 一年 一年(最長十年)
主觀要件 表意人無過失 不論表意人是否有過失
💬錯誤撤銷採「客觀起算制」,對表意人之權利保護期間相對較短且嚴格。
🧠 記憶技巧:錯誤撤銷看「當下」(表示後),詐欺撤銷看「發覺」(知悉後)。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法第90條錯誤撤銷的「表示後一年」誤記為「發現後一年」,導致除斥期間起算點判斷錯誤。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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