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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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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要件及其「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以及第90條(自意思表示後1年的除斥期間),並精確比對題目給定的時間軸以得出權利是否消滅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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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因不知所購車輛為泡水車,得否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其撤銷權是否已罹於除斥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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