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要件及其「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以及第90條(自意思表示後1年的除斥期間),並精確比對題目給定的時間軸以得出權利是否消滅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因不知所購車輛為泡水車,得否依民法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其撤銷權是否已罹於除斥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錯誤撤銷與除斥期間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受自意思表示後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錯誤撤銷 (第90條) | VS | 詐欺撤銷 (第93條) |
|---|---|---|---|
| 起算時點 | 為意思表示後 | — | 發見詐欺後 |
| 期間長度 | 一年 | — | 一年(最長十年) |
| 主觀要件 | 表意人無過失 | — | 不論表意人是否有過失 |
💬錯誤撤銷採「客觀起算制」,對表意人之權利保護期間相對較短且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