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擁有從其父繼承而來的一件清代古瓷盤,經人介紹認識鑑定古董專家乙,乙發現該古瓷盤為真品,為其常年客戶丙所尋覓,乃對甲詐稱該瓷盤為現代人之仿冒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但願意替其安排買家丙,其後甲將該瓷盤以 2 萬元賣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是否可對丙行使撤銷權?若甲為受乙脅迫先將該瓷盤賣給乙,乙再將之賣給不知情之丙,其情形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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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意思表示瑕疵(詐欺與脅迫)的法律效力區別,特別是「第三人詐欺」與「受脅迫之撤銷效力」的差異。解題時應先確認意思表示的相對人是誰,再依民法第92條規定,區分相對人是否知情、以及撤銷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與善意取得之競合)。論述過程務必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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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詐欺對善意相對人之效力,以及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得否對抗善意受讓動產之第三人。 【解析】 壹、甲受乙詐欺將瓷盤賣予不知情之丙,甲不得對丙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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