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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欲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 物一件,若乙係以自己名義向丙購買 A 物一件,此買賣效力是否及於甲?又丁授與代理權予戊,欲戊代理丁向庚購買 B 物一件,並給予戊授權書。在戊未購買前,丁發現戊不能信賴,遂向戊表示撤回前開授權,惟忘記將授權書索回,旋戊出示授權書,以丁之名義向庚購買 B 物一件,則該買賣效力是否及於丁?(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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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考查「代理之顯名原則」;第二個層次考查「代理權撤回後之表見代理」。

  1. 針對乙的部分:核心在於辨識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必須「以本人名義」行之。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法律行為,稱為「間接代理」,原則上效力不會直接歸屬於本人。考生應分析乙是否符合顯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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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代理行為之顯名主義與法律效果歸屬。
  2. 代理權撤回與授權書未收回所生之表見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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