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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年滿 35 歲,乙年滿 15 歲,二人為父子關係。乙未得甲之同意所簽發之本票,其效力如何?如乙未得甲之同意與第三人丙所簽訂買賣手機之契約,其效力又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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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 12、13 條確立當事人之行為能力,接著區分該法律行為之性質為「單獨行為(簽發本票)」或「契約行為(買賣手機)」,最後分別套用民法第 78、79 條及第 77 條但書之規定導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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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單獨行為(簽發本票)與契約行為(買賣手機)之法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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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單獨行為 (例:簽發本票) VS 契約行為 (例:買賣手機)
法律依據 民法第 78 條 民法第 79 條
法律效力 無效 效力未定
法代承認權 無法透過事後承認補正 經法代承認後溯及生效
但書例外 適用民法第 77 條 適用民法第 77 條
💬單獨行為對當事人影響重大且無相對人保護問題,故採嚴格無效論。
🧠 記憶技巧:行為二分法:單獨無效、契約未定;但書例外:純獲利益、生活必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單獨行為(如發票、撤銷)與契約行為的效力,導致將無效誤判為效力未定。
無代理權人之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 意思表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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