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男離婚後,與前妻生有一子乙,乙已成年。其後甲與丙女再婚,生有一未成年女兒丁。乙因經商失敗,積欠戊銀行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名下已無任何資產得以償債。甲因病去世後,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丙乃於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代理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乙亦於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試問:丁女之拋棄繼承是否發生效力?戊銀行可否撤銷乙之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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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親屬繼承與總則綜合題,先釐清繼承人身分與順位。判斷未成年人拋棄繼承時,應立即想到「利益衝突」與「特別代理人」之規定;處理債務人拋棄繼承時,則須牢記實務對於「身分行為不得撤銷」之經典判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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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法定代理人未拋棄繼承,卻代理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是否因利益衝突或非為子女利益而不生效力?
-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4條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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