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 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 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10 萬元,但積欠丁 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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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限定繼承」下的債務清算。看到題目,首先須想到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是否因繼承而「混同」(民法第1154條);其次,須區分生前特種贈與在「債務清償」與「遺產分配」上的不同,辨明應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擴大責任財產)抑或第1173條(歸扣);最後,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民法第1159條按比例受償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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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兼具債權人身分時之混同例外、死前二年內贈與對繼承債務清償責任之影響(民法第1148條之1與第1173條之區別),以及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之按比例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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