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遇到繼承計算題,先確認「遺產總額」與「繼承人資格」。本題有三大考點:第一是分別財產制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二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丁)及先死亡(丙)時的代位繼承(A、B);第三是計算應繼分時,拋棄者的應繼分依民法第1176條之歸屬。依序畫出繼承系統圖並代入法條,即可精確推導出結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別財產制下遺產總額之認定,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發生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時,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具體繼承金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