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已喪偶,育有子女丙一人,甲因車禍過世,死亡時留下一棟 A 屋,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尚有向 B 銀行商借之四百萬元貸款未付。B 銀行於出借款項時,要求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予 B。甲另向 C 借款八百萬元尚未清償,還以合法有效的遺囑交代遺贈外遇對象 D 二百萬元。丙於知悉甲死亡後八個月開具甲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另先將遺贈二百萬元交給其認識的 D,以答謝 D 照顧甲之晚年生活,結果導致 C 所經營的公司週轉資金不足,幾乎倒閉,受有損害。試問甲之遺產繼承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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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限定責任」下繼承人的清算義務與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考生應先確立丙雖逾期陳報清冊,仍享有限定責任,但須適用民法第1162條之1自行清算;接著依第1159、1160條排定「抵押債權 > 普通債權 > 遺贈」的清償順序進行資產分配計算;最後依第1162條之2,導出債權人C對丙(違反清算義務之損害賠償,且丙喪失限定責任保護)與對D(不當受領返還)的救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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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逾期陳報遺產清冊之效力、遺產清償與交付順序,以及繼承人違反清算義務時債權人之救濟途徑。 【解析】 壹、丙之繼承責任與逾期陳報清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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