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 45 歲才結婚,無奈婚後 2 年,尚未有子嗣即過世。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不服。試問:乙、丙是否有權利分得遺產?(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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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囑自由原則」與「特留分制度」之衝突與調和。考生應先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確定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與應繼分,接著檢視遺囑處分是否違反第 1187 條與第 1223 條的特留分保障,最後點出受侵害之繼承人得依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並計算出正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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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繼承人以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配偶繼承時,其他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特留分受侵害之救濟與比例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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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自由與特留分
💡 遺囑人雖有處分遺產之自由,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 遺產繼承權利分析流程
- 1 確定繼承人 — 依民法第1138條確認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
- 2 計算應繼分 — 依民法第1144條確定各人依法應得之比例
- 3 計算特留分 — 依民法第1223條計算最低保障之法律比例
- 4 行使扣減權 — 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返還受侵害之不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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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特留分扣減權之法律性質與行使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