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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於其妻死亡後,與乙女再婚,婚後已育有 3 歲之丙女,且乙正懷有胎兒丁。不幸甲因車禍身故,其繼承人尚有與前妻所生之子戊。戊於甲死亡後三個月請求遺產分割。試問:戊應如何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方為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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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民法總則胎兒權利能力」、「親屬編法定代理人利益衝突」及「繼承編遺產分割」的跨編考點。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胎兒與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以及當母親(乙)同為繼承人時,若代理子女進行協議分割將產生利益衝突,必須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並依民法第1166條保留胎兒應繼分,否則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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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成年子女及胎兒之繼承權利,以及法定代理人同為繼承人時參與遺產分割之「利益衝突」與「特別代理人」選任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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