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則丙、丁、戊各得遺產若干?(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是繼承法中關於「遺囑方式」與「繼承分配」的經典考題,陷阱在於遺囑的有效性。
- 判斷遺囑效力:這是解題的第一步。本題明確提到「電腦打字完成」的「自書遺囑」。考生必須熟記民法第1190條對於自書遺囑的要求(自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關鍵在於「自寫全文」是否包含「電腦打字」?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持否定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