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與乙男為兄弟,各自與丙女、丁女結婚後,甲未有子嗣,乙則生有二子戊、己。甲在與丙商議下,經乙、丁同意依法收養己,收養之際己與庚已婚,並生有 3 歲之辛男。未料己在被收養兩年後,即因心肌梗塞去世。之後,甲乙又於國外考察業務時,因飛機失事而罹難。試問:甲乙分別留下新臺幣(下同)3600 萬與 1200 萬元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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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養效力、代位繼承及同時死亡之繼承關係。考生應先依民法第1077條判斷收養效力是否及於收養前已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接著援引第1140條探討代位繼承要件,並注意養子女對本生父母無繼承權之規定,最後代入應繼分法條計算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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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收養效力是否及於收養前已出生之子女?養子先死亡時,其子女得否代位繼承養父之遺產?被收養之子女對本生父之遺產有無繼承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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