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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夫與乙妻育有 A、B 兩子,各為2歲和4歲,乙之妹丙28歲未婚,依法收養 B 子為養子,甲婚後與單身的丁女外遇,丁自甲受胎生下一子 C,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與 C。試問: (一)B 於丙過世後,已繼承丙之財產,且丙無其他子嗣,B 得否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10分) (二)若甲死亡,留下新臺幣3600萬元,應如何由繼承人繼承?(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B 於丙過世後,已繼承丙之財產,且丙無其他子嗣,B 得否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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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死後終止收養,先想到民法第1080條之1。接著務必注意題幹中B的年齡(4歲),聯想到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人的程序代理規定;最後須評估「已繼承遺產且無其他子嗣」是否觸及法院實體審查的「顯失公平」駁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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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養父母死亡後,未滿七歲之養子女應如何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對於已繼承遺產之養子女終止收養之審查標準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死亡,留下新臺幣3600萬元,應如何由繼承人繼承?(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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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確定「誰有繼承權」,特別注意被收養的 B 子(權利義務停止)以及非婚生子女 C 子(撫育視為認領)。確立合法的繼承人組合後,再依民法第1144條計算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應繼分並平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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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法定繼承人認定(被收養之 B 子、受撫育之非婚生子女 C 子之繼承權)及遺產應繼分之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繼承人資格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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