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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生下 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 A、B 由其兄嫂丙、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 A、B,不同意夫家將 A、B 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 A、B?(20 分) (二)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透過跨國婚姻媒合單位找到一位外籍女子乙,兩人結婚,婚後甲、乙生下 A、B 兩名子女,甲於婚後第八年,乙已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後離婚,甲、乙約定由甲單獨行使親權,甲於離婚後第三年死亡,往生前甲留下一份有效的代筆遺囑,內容係交代死後 A、B 由其兄嫂丙、丁收養。乙離婚後一直有到前夫家裡探望 A、B,不同意夫家將 A、B 出養給丙、丁的安排。丙、丁能否收養八歲和十歲的 A、B?(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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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親權之回復」、「遺囑之法定效力」及「未成年子女被收養之同意權」。解題時應先論述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死亡後,生存之母是否當然回復親權;接著說明遺囑交代出養是否具備法律拘束力;最後適用民法第 1076-1 及 1076-2 條,分析在生存母不同意且無例外情事下,收養是否合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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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離婚後任親權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是否當然回復親權?遺囑交代出養是否有法律效力?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未獲生存父母同意時,收養能否成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戊、己婚後並無生下任何兒女,遂共同收養庚、辛之兒子 C 為養子。C 於被收養後,從養父戊方之姓氏,未料戊為躲避個人債務之追討,於 C 七歲時,即離家出走未歸已有數年,己均靠娘家幫助照顧 C 子並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戊、己未離婚,己得否於 C 尚未成年時,聲請法院宣告變更 C 之姓氏為己方之姓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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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養子女姓氏變更」之要件理解。看到題目應先聯想民法第1078條關於養子女姓氏之規定,並敏銳察覺其準用同法第1059條第5項裁判變更姓氏之特別要件,最後將養父戊「離家出走、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實進行涵攝,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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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養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養母得否因養父離家出走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單獨聲請法院變更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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