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約定畢業後即刻結婚。未料於畢業前夕,乙因家中安排,與有相同外祖母之表兄丙男於民國 90 年依法結婚。婚後,丙即出國留學多年,乙卻與甲私通生下丁男。試問:丁之身分關係如何確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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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親屬編的「近親禁婚效力」與「父母子女關係之確立」。解題時應先計算乙、丙之親等並判斷其婚姻效力(無效),進而推論丁出生時乙並無合法婚姻,故丁不受婚生推定為非婚生子女,最後分別論述丁與生母乙、生父甲之間的法律關係確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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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丙間旁系血親四親等之婚姻效力為何?乙、甲私通所生之丁,其與乙、甲、丙間之身分關係應如何確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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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子女身分
💡 判定近親結婚效力後,依認領制度確立非婚生子女之身分關係。
🔗 丁男身分關係確立流程
- 1 婚姻效力檢驗 — 乙丙為四親等禁婚親,依民法 988 條婚姻無效
- 2 排除婚生推定 — 無合法婚姻關係,不適用民法 1063 條推定為丙之子
- 3 母子關係確立 — 依民法 1065 條第 2 項,丁與乙視為婚生子女
- 4 父子關係確立 — 甲依民法 1065 或 1067 條認領丁後關係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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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認領之效力溯及出生時,但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