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女丙,從父姓。丙出生五年後,甲與乙依法協議離婚,丙由甲行使親權。試問:丙應由何人負擔其生活費?丙得否改從母姓?(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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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之不變性:離婚後親權歸屬(監護權)與扶養義務是兩回事。需引用民法第1116-2條說明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子女姓氏之變更:姓氏變更在離婚後有兩種途徑:父母書面同意或法院裁定。需分析民法第1059條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有利於子女」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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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及子女姓氏變更(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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