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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扶養義務人,有一已退休而身體仍相當硬朗的父親乙與患有小兒麻痺症的小弟丙。試問:乙與丙受甲扶養的要件為何?程度是否相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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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中「扶養要件」與「扶養程度」之差異。作答時應先依據民法第1117條區分直系血親尊親屬(乙)與旁系血親(丙)在『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雙重要件上的適用差異;接著導入實務見解與民法第1118條、第1119條,論述『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之概念,進行層次分明的涵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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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系血親尊親屬(乙)與旁系血親(丙)請求扶養之法定要件差異,以及扶養義務人(甲)對兩者所負扶養程度(生活保持義務 vs. 生活扶助義務)之區別。 【解析】 壹、乙與丙受甲扶養之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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