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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扶養義務人,有一已退休而身體仍相當硬朗的父親乙與患有小兒麻痺症的小弟丙。試問:乙與丙受甲扶養的要件為何?程度是否相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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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中「扶養要件」與「扶養程度」之差異。作答時應先依據民法第1117條區分直系血親尊親屬(乙)與旁系血親(丙)在『不能維持生活』與『無謀生能力』雙重要件上的適用差異;接著導入實務見解與民法第1118條、第1119條,論述『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之概念,進行層次分明的涵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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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系血親尊親屬(乙)與旁系血親(丙)請求扶養之法定要件差異,以及扶養義務人(甲)對兩者所負扶養程度(生活保持義務 vs. 生活扶助義務)之區別。 【解析】 壹、乙與丙受甲扶養之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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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養義務要件與程度
💡 掌握直系尊親屬與其他親屬在扶養要件及義務減免之差異。
比較維度 直系血親尊親屬 (如父) VS 旁系血親 (如弟)
受扶養要件 僅需「不能維持生活」 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義務性質 生活保持義務 (同甘共苦) 生活扶助義務 (有餘力才幫)
義務人負擔過重時 僅得「減輕」義務 得「免除」其義務
法條依據 民法 1117 II、1118 但書 民法 1117 I、1118 本文
💬法律對尊親屬採強力保護,不論有無謀生能力均應扶養,且義務人不得全免其責。
🧠 記憶技巧:尊親屬:免無謀、不免責、要保持;旁系:雙要件、得免責、僅扶助。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不能維持生活」是所有扶養權利人的共同前提。此外,容易混淆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的法律效果。
扶養義務之順序 扶養費之給付方式與變更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具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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