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為一名公司職員收入有限,婚後仍與甲男之父丙同住。丙年老中風行動不便,甲男尚有就讀高中之妹妹丁與之同住,甲男乙女育有一子 A,年僅 2 歲。試問:甲男收入不足負擔家中所有人口之生計時,應如何定其扶養順序?(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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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受扶養權利人有多數時的法定優先順位」。考生應立刻聯想民法第 1116 條(一般親屬扶養權利順序)與第 1116-1 條(夫妻扶養權利順序),按法條文義排出身分順位,並以「同順位按需要程度比例」作結;進階答題可補充實務上「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之概念以增加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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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扶養義務人收入有限無法負擔全家生計時,數名受扶養權利人(尊親屬、配偶、卑親屬、旁系血親)之法定優先順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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