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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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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婚生子女之「強制認領(死後認領)」與「姓氏變更」要件。看到「生父去世後方得知身世」,應直覺聯想民法第1067條第2項之死後認領之訴;在建立親子關係後,探討變更姓氏時,須注意生父已死亡無法協議,故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1準用第1059條第5項,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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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之強制認領(死後認領)程序,以及認領後生父已死亡時變更為父姓之要件。 【解析】 壹、乙與丙建立法定親子關係之方法(死後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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