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繼承與夫妻財產的混合題,第一步先確認夫妻財產制,判斷配偶有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釐清遺產總額。第二步檢視繼承人異動(死亡、拋棄),運用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規定確認最終繼承人。最後依民法應繼分規定計算各繼承人可得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