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 男與 B 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繼承與夫妻財產的混合題,第一步先確認夫妻財產制,判斷配偶有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釐清遺產總額。第二步檢視繼承人異動(死亡、拋棄),運用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規定確認最終繼承人。最後依民法應繼分規定計算各繼承人可得之數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別財產制下配偶之權利、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效力,以及應繼分之計算。 【解析】 壹、夫妻財產制之影響與遺產總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