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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40 歲之甲因出車禍傷至大腦,致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意思表示,由其配偶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裁定後,並選任乙擔任監護人。後經積極治療,甲逐漸恢復,而有大部分之表意能力。此時甲對丙男為一贈與契約,將其所有之 A 車贈與給丙,乙則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將甲名下之 B 地出售給丁男,並將所得移轉於乙女之母的戶頭。試問:該贈與契約與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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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為能力」與「法定代理權限制」兩大核心。首先,受監護宣告者在未經法院撤銷宣告前,縱使心智恢復,仍屬無行為能力人,藉此判斷甲丙契約效力;其次,檢驗監護人乙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時,是否違反「須經法院許可(不動產)」及「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之強制規定,進而依實務見解定性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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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護宣告人於未撤銷宣告前回復理智所為行為之效力,以及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且未經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效力。 【解析】 壹、甲丙間之贈與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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