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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經營 A 公司,育有 8 歲之乙女。甲先贈與、並過戶其名下市值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 B 房地予乙。其後,甲再以乙之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乙之名義與丙銀行簽立保證書,承諾就 A 公司向丙銀行所借之 2,000 萬元借款債務及其利息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保證責任。嗣 A 公司未依約清償,丙銀行遂訴請乙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本息 3,000 萬元。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一)甲贈與並過戶 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 (二)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贈與並過戶 B 房地予乙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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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考生應識別:1. 乙女 8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3 條)。 2. 限制行為能力人受領贈與(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3. 雖然甲本身就是法定代理人,但本題亦涉及「自己代表」或「利益衝突」的討論。然而,純獲利益之行為(受贈不動產)對未成年人無害,應從寬認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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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受領贈與之效力。關鍵在於民法第 77 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認定,以及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行使。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保證契約的效力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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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法定代理權之限制」。考生需思考:1. 父母代理子女處分財產的權限邊界(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 2. 連帶保證契約對未成年人而言是否具備「利益性」? 3. 當代理權之行使違反子女利益(如無償擔保他人債務)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應如何定性(無權代理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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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處分之限制。核心議題在於父母代理子女簽署「連帶保證契約」是否符合子女利益,以及違反時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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