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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夫與乙妻育有 A、B、C 三名子女,甲與 A 依法訂有「意定監護契約」。 試問:(每小題10分,共40分) (一)甲若因年老而有心智缺陷,時常答非所問,家人的名字全部叫錯或忘記,A 應如何讓該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二)A 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得否以甲名下的財產投資股票和期貨? (三)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甲若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A 得否要求丙返還10萬元予甲? (四)A 若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將甲名下300萬元存款提領並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裡,導致甲無法自行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如何才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若因年老而有心智缺陷,時常答非所問,家人的名字全部叫錯或忘記,A 應如何讓該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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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意定監護契約」之生效要件。考生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113條之5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接著結合民法第14條第1項,說明受任人A應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方能啟動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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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契約之生效要件與監護宣告之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A 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得否以甲名下的財產投資股票和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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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在財產管理權限上的根本差異,核心在於「契約優位原則」(尊重本人意思自主)。接著必須精確引出民法第1101條第2項關於監護人禁止投資之原則與例外,並採「契約有約定」與「契約未約定」兩層次進行涵攝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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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人得否以受監護人財產進行股票與期貨等高風險投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甲若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A 得否要求丙返還10萬元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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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連結「意定監護契約生效」代表法院已為「監護宣告」,進而定性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接著嚴格區分甲贈送10萬元之「債權行為(贈與)」與「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效力皆為無效,最後導出 A 基於法定代理人地位,得代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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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贈與及交付金錢之效力為何?監護人應如何代為主張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A 若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將甲名下300萬元存款提領並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裡,導致甲無法自行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如何才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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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意定監護人之解任與改定程序。考生應聯想到當意定監護人有挪用財產等損害受監護人利益之行為時,構成「顯不適任」事由。解題重點在於精確引用民法第1113條之6規定,說明應由何人向法院聲請解任,以及法院解任後如何依職權選定新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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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人將受監護人財產挪為己用且致生損害時,得否解任該監護人並由他人接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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