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男因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由其配偶B聲請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並由配偶B擔任A之輔助人,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二)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A男因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由其配偶B聲請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並由配偶B擔任A之輔助人,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二)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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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別法律地位:首先確定A的法律地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行為能力受民法第15條之2限制。
- 檢索法條範圍:檢視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舉的「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思考「請求遺囑公證」是否屬於該項所列的財產行為或重要法律行為。
小題 (二)
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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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假設:本題係基於「若法律規定該行為需經同意」或「若實際上輔助人干預」的情況下。但核心救濟機制應指向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
- 救濟路徑:當受輔助宣告之人欲為特定行為,而輔助人不予同意時,法律設有法院介入的機制。即使第一小題結論是「不需同意」,但在實務操作或法律救濟體系中,仍需說明此條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