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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男因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由其配偶B聲請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並由配偶B擔任A之輔助人,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二)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A,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是否應經輔助人B同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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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別法律地位:首先確定A的法律地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行為能力受民法第15條之2限制。
  2. 檢索法條範圍:檢視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舉的「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思考「請求遺囑公證」是否屬於該項所列的財產行為或重要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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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限制,特別是其進行「遺囑」此類身分性質之單獨行為時,是否受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應經同意權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輔助人B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而為遺囑公證之請求,A可否依據民法請求救濟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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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提假設:本題係基於「若法律規定該行為需經同意」或「若實際上輔助人干預」的情況下。但核心救濟機制應指向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
  2. 救濟路徑:當受輔助宣告之人欲為特定行為,而輔助人不予同意時,法律設有法院介入的機制。即使第一小題結論是「不需同意」,但在實務操作或法律救濟體系中,仍需說明此條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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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受輔助宣告之人在其行為應經同意而輔助人拒絕時的救濟制度,即法院的介入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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